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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陳俊名 105.7.14.再刊載 陳俊名臉書、部落格http://chernjming.pixnet.net

第四章    「研究產地」之蔬菜運銷系統

4.1當前蔬菜運銷制度之概述

    依據本研究結果,以「研究產地」代表產地、大台北地區代表消費地,台灣蔬菜運銷制度的結構如圖4-1(其中排除了超市及「直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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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販運商之交易特性,本研究將「研究產地」劃分為兩個區域。第一區的運銷管道有代採、共同運銷、一個產地批發市場(其賣者有本區農民及來自各地的販運商)。代採的工作是每天依據消費地零批商訂單向農民及販運商購買其所需的各蔬菜品項之數量,向零批商收取服務費而不負擔價格風險。第二區只有販運商及共同運銷兩種運銷管道,因距離遠、無法與該市場的販運商競爭,故本區農民不到第一區的該產地批發市場銷售蔬菜[1]。農民與販運商之間的交易,分次採收蔬菜(如竹筍)是以現貨交易,農民採收蔬菜後賣給販運商並當場議價;一次採收蔬菜為期約交易,交易協定時機可能是種植前、幼苗時或採收前,在協定交易時就談妥價格,交易數量為整塊農地的蔬菜。甜玉米、蘿蔔等蔬菜是由農民負責採收、當場秤重、以公斤計價;包心白菜、甘藍、芹菜、青蔥等蔬菜是以0.1公頃計價,由販運商負責採收。販運商購得蔬菜後自行尋找買主、議定價格賣出,本身負擔價格風險(見第四章)。

    產地蔬菜是經由直接向代採、販運商購買的零批商及批發市場的拍賣交易而進入大台北地區。大部分的拍賣貨源是共同運銷蔬菜,購買者以零批商為主,少數規模大的零售商及大消費戶也會從拍賣交易進貨。依進貨來源,零批商可區分為代採貨、販運商貨、拍賣貨三種,銷售對象都包括大消費戶及零售商。而零售商的銷售對象除了一般消費者外,也包括大消費戶(見第五章)!

    整體而言,除了共同運銷是任由農民決定供應量外,販運商、零批商、零售商都會依據當時供需情勢下自己的銷售能力決定進貨量。中間商都是家庭式經營,自己進貨、自己銷售,與供貨者及客戶相當熟識、交易關係穩定,由於通常有把握把貨品銷售殆盡,在蔬菜價格極不穩定又不透明化的條件下相當程度能自行決定出售價格。當供應充裕時,中間商的抬價能力較弱,但仍能確保利潤;當供應不足時,需求相對較大,中間商就很能夠哄抬價格而擴大利潤,並且會盡量增加貨源!由於共同運銷的銷售市場幾乎只局限於一市、二市的拍賣交易,眾多的農民團體集中供貨於這兩個市場,很容易導致供給過量而價格低落,且其價格決定不公平,故共同運銷賣得的價格往往偏低,掌握貨源的能力弱!當蔬菜供應充裕時,代採、販運商收購貨源比例降低,農民只好將剩餘的蔬菜參加共同運銷,其價格益加滑落!現貨交易的代採、運銷商只要以稍高的價格收購就足以掌握貨源,期約交易的販運商也可以相當平穩的低價與農民交易!當蔬菜供應不足時,生產現貨交易蔬菜的農民得繼續供貨給代採、販運商以穩固交易關係,而大部分期貨交易的蔬菜早已被販運商收購了,故共同運銷的數量比重大幅降低,而代採、販運商收購貨源比例大增,足以哄抬價格!亦即,政府沒有積極改進批發市場的經營管理及確保拍賣價格決定之公平性而只是輔導共同運銷實際上會整體性壓低農民價格,在供應不足時又無法抑制中間商哄抬價格!

 

4.2.代採

    代採是第一區最強勢的運銷管道,專家估計本區生產的水菜約70%的數量經由代採銷售到各消費地,20%是參加共同運銷,10%在該產地批發市場銷售。代採數目超過100人、大多聚集於該批發市場附近,每個代採都有其固定的零批商客戶及供應農民,依客戶數及訂貨量不同,個別代採每天收購的數量差異很大,有的只有2噸、有的高達20噸,故其供應農民的數目也不同!相對的,個別零批商可能由2個代採代為採購;而個別農民通常與2-3個代採維持穩定的交易關係以期在蔬菜供應充裕時可以增加銷售代採的總數量!

    代採於每天早上與其零批商客戶聯繫、取得訂單。如果訂購的蔬菜種類不能直接向農民進貨,如青蔥、青蒜、包心白菜、甘藍、芹菜、芥菜、菜心,是向批發市場的販運商購買;水菜則直接向農民進貨!由於是經常性的交易,而且蔬菜經常供應充裕、農民依賴代採銷售,故當農民有蔬菜要採收時,得於三天前主動向代採報告,之後代採到該農場查驗蔬菜品質並在採收前一晚告知農民預定要收購的數量,農民才前往取回包裝用的大竹籮。由於代採是在採收當天早上才確定實際需要的數量,若該數量高於代採前一晚預定數量,代採會要農民增加供應,這通常是在高價期;若該數量較預定數量低不多時,代採會讓農民依約供應而多送1-2件蔬菜給銷售能力強的零批商;但若低很多時,代採會要農民當天減少供應量,這通常是在低價期,而且此時個別代採向個別農民的收購量通常大減!

採收工作是在下午進行,農民以大竹籮包裝蔬菜(每件約100公斤)、下午七點前送抵該代採營業處,之後代採雇用貨車運送到各零批商客戶的攤位。

    在這服務中,零批商得支付蔬菜購買價格、產地到零批市場卸貨處之運費(每件150元)、卸貨處到攤位的拖工費(每件30元)、代採營業成本(每件80元)、代採服務費(每件100元)。代採的責任是務必購得零批商訂購的蔬菜種類與數量!當蔬菜供應充裕時,農民主動接洽要供應的數量就很足夠,代採可以高枕無憂;但當災害期蔬菜供不應求、臨時性某一品項生產不足或季節性的蔬菜供應青黃不接,代採就得設法取得貨源,會增加巡視、尋找貨源,除了要求經常供應的農民增加供應量(甚至要求農民採收前一天才剛施農藥的蔬菜)外,也可能向平日不供應的農民臨時購買或到批發市場購買。此外,如果代採在巡視農場過程中發現某一種菜將會供應不足或配合氣候因素(如寒流要來)預估產量會減少,會與農民預約交易、談定價格;或在災害後,確定某一農場的蔬菜沒有泡水,也會預約交易;在這種情形下代採得承擔價格風險。

    農民交貨給經常交易的代採時是不先談定價格的,而是當晚代採間相互以電話聯繫才共同決定各種蔬菜的收購價格(收購數量大的代採具有主導權),通常農民是在2天後去結帳才知道價格。收購價格的決定會考慮當地今天及未來幾天的供應量、零批商銷售情形與參考一市的拍賣價格等因素,但主要是基於貨源掌握的考量!所決定的價格如小白菜之上品25/公斤、中品15/公斤,但個別代採實際支付農民的價格與向零批商收取的價格可在某種幅度自行決定。如果這個價格是在10-40/公斤之間,在+2元之間變動;如果這個價格是在40/公斤以上,在+5元之間變動;如果這個價格是在10/公斤以下,在+1元之間變動,但最低價格會考慮到農民採收成本,如1994年的最低價為5/公斤而採收工資約4/公斤。這樣的價格決定方式就容許個別代採在賺取服務費之外還賺取價差。當然,代採不會每天、每種品項都賺價差!

    雖然代採會賺取價差,代採的收購價格通常高於共同運銷價格。由於共同運銷價格極不穩定,即使在災害期也可能是0-5/公斤之非常不合理的低價,故難以明確指出兩者之間的差距!一般而言,供需平穩時,如共同運銷價格12/公斤,代採價格約15/公斤;供不應求時,兩者價格約相同(如40/公斤);而當供過於求時,共同運銷經常是0-4/公斤、少部份5-7/公斤,而代採價格是5-7/公斤!由於代採價格較平穩,漲價期慢慢漲,跌價期也慢慢跌,故在漲價期共同運銷價格較有可能高於代採價格!除了表面價格之差異外,農民供貨給代採除了要繳交3%交易值的市場管理費外不用支付任何運銷成本,而農民參加共同運銷得支出包裝紙箱費、運費、手續費與市場管理費(約2.2/公斤及6.6%的交易值)!由於代採價格較共同運銷價格高、也相對較穩定,故農民會盡量增加賣給代採的數量。供不應求時,代採掌握貨源的能力極強,農民是靠此時供貨給代採來穩固與代採的交易關係!

    雖然代採價格會考慮到貨源掌握而大致依據供需情勢調整價格,但代採價格只能說是略高於共同運銷、具有市場競爭力的價格而已,不能稱之為公平合理的價格!其理由是:

共同運銷價格決定不公平,依共同運銷價格調整而給予農民略高的價格,仍屬不公平的價格!

價格是由代採單方面集團化決定(代採間價格競爭不明顯),農民沒有影響力,買賣雙方存在著不對等的市場力量。

代採可能賺取價差!

農民為價格接受者,而中間商卻某種程度能決定出售價格!當蔬菜供應充裕時,農民得承受損失;當蔬菜供不應求時,農民價格雖也上漲,但卻無法充分分享利益,中間商的利潤很高,除了代採賺取價差外,零批商與零售商也都會哄抬價格!更明顯的例子是不同地區的代採對同一種蔬菜的報價可能是50/公斤與30/公斤的差別,但零批商會將該種蔬菜的進貨價格都視為50/公斤,再計算其出售價格!

因此,代採價格雖極具市場競爭力,但其集團化決價方式卻會壓低農民價格,主要條件來自共同運銷價格被壓得更低!如果共同運銷之價格決定可以公平化或農民在生產上、運銷上能有集體行動,必將是另一番情勢!

4.3.販運商

    第二區的販運商之經營品項都具有專業性,非常了解該品項之生長特性、各主要產地之產期,也可以相當程度地準確估計該品項短期內的整體供需情勢。

4.3.1.販運商之進貨

    本區生產的這兩類蔬菜之種類都很多,因採收特性不同,販運商的進貨方式區分為分次採收蔬菜的現貨交易與一次採收蔬菜的期約交易,於下分別以竹筍與包心白菜作代表。

a.現貨交易(以竹筍為例)

    竹筍販運商是在產地設置收購點,農民於早上採收竹筍後送到收購點交易。販運商嚴格核定品級、給予不同品級差距很大的價格,如上品為40/公斤,中品為15/公斤。習慣上,如果某農民在產期開始、產量尚少、價格高時賣給某販運商,則之後產量大時該販運商得收購該農民的竹筍,但價格不固定,而且當產量很大、價格很低時販運商通常只收購上品!相對地,在產期開始時與某農民沒有交易關係的販運商在產量大時將不會收購該農民的竹筍!故販運商有收購區分割的現象,產量少時非某產地的販運商難以進來收購,而產量大時則沒有必要進來收購。各產地販運商的數目依產量而有不同,如一個村可能有3-5個。每個販運商都會有其固定供應的農民群,而每個農民通常會與2-3個販運商維持固定的交易關係。

    雖然一個村有3-5個販運商,但因販運商間會在晚上相聯繫以決定隔天的收購價格,故販運商的收購價格相當一致,通常只有1-2/公斤的差距,除非某販運商特別需要貨源會私底下以高5/公斤的價格收購、要農民多供應!這樣集團化決定價格的結果,販運商收購上品的價格通常高於共同運銷之上品的價格。供需平穩時其差距是5-10/公斤;高價期其差距是10-20/公斤;低價期其差距是1-3/公斤。但由於販運商收購中品的價格相對很低,故低於共同運銷之中品的價格。供需平穩時其差距是5-10/公斤;高價期其差距是10-20/公斤;低價期販運商不收購中品。而農民生產的竹筍之上品與中品比例約2 : 1,故農民通常是只賣給販運商或上品賣給販運商而中品參加共同運銷!

    販運商對於氣候與竹筍的生產、供應情形非常注意,不僅對自己的收購區之情形很清楚,也會巡視其他產區或與當地販運商聯繫而獲得相關資訊。如果預期價格會上漲,販運商會以冷藏方式調整銷貨量。

b.期約交易(以包心白菜為例)

    販運商與農民間的交易協定時機有:種植前(稱為契作)、採收前20-40天(稱為買青)時及接近採收時。第一種情形是由販運商本人或透過代理人找農民契作,販運商供應菜苗(夏季生長期35-40天),農民種植、管理到第一次追肥後,販運商給予七成的錢,改由販運商管理,若得施藥、施肥,販運商提供農藥、肥料給農民執行。待開始採收時販運商給最後三成的錢,採收工由販運商負責。契作價格相當穩定,在夏季約為15000/0.1公頃,冬季為10000-12000/0.1公頃。第二種情形是農民自行以種子種植(夏季生長期50-60天)後,在採收前20-40天,當販運商到處巡查種植面積與蔬菜生長情形、也配合詢問各地種子店與相識的販運商間互通消息發現這一期種植面積少,預期採收時價格會上漲時,則多尋找蔬菜生長情形良好的農場之農民協定交易(之前通常不認識該農民)。成交後由販運商管理。成交價格也頗為固定,與契作價格相近。第三種情形的交易協定時間通常是在採收前一週之前,也是由販運商尋找合意的農場之農民協議,但成交價格視當時販運商的購買行情而定,每0.1公頃3000-30000元都有可能。

    在「研究產地」第二區向農民購買包心白菜的商人不只是當地的販運商,也可能是其他地區的販運商、消費地零批商、甚至規模較大的零售商;通常個別販運商有主要的購買區,但也可能到其他區域找農民交易。許多販運商互相熟識,其間關係是合作大於競爭,最明顯的表現在於產銷資訊的共享,如各地區生產面積的匯整、價格趨勢的討論、第三種交易情形的購買價格之協商等;而在進貨上是各找各的購買對象,銷售上也各有各的固定客戶。由於這樣的合作關係,販運商間有類集團化的現象,可以相當程度地準確估計供應量趨勢。在掌握供應量趨勢的基礎上,再加上彼此的討論使得購買價格頗為一致,尤其是供應充裕時;但由於其集團化決定價格的程度不若代採或竹筍販運商嚴重,在供不應求時販運商的購買價格會較混亂!

    個別販運商在購進蔬菜時會依蔬菜之採收期分配購入數量以避免同時採收的數量超過其銷售量;當預期採收時價格會高,因需求相對較大,故會增加購進數量;當預期價格會低時,就減少購買量。販運商在前兩種情形的交易只是在固守基本貨源,但同樣會依預期採收時的價格趨勢調整購進數量。成交價格相當固定,農民會有4000-6000/ 0.1公頃的利潤(約等於家工工資再加少許利潤),而販運商因對種植面積與蔬菜生長情形已有了解,雖仍有生產風險及一些價格風險,但賺大錢的機率較大,如賺30000/0.1公頃以上。雖然這樣的交易方式農民未能享受種植面積小、價格高漲的好處,但對農民而言,在務農普遍收入不佳的情形下,這樣的收入已經很不錯了,而且氣候因素不可掌握、農民完全無法預估其蔬菜採收時的價格,藉此交易可以免除生產與價格風險!而第三種情形已接近採收期,販運商對於採收時的價格趨勢之預測愈為準確,才補足實際需要量。如果當時共同運銷價格低,販運商就以極低價購買,如3000-5000/ 0.1 公頃;否則購買一週後要採收的蔬菜之價格通常是預估要收購之農場的單位面積產量,以當時共同運銷價格扣掉採收成本、運銷成本,再打七折來決定。但實際成交價格是有彈性的,而必是對販運商很有利的,尤其在價格要上漲前,因農民無法知道價格就要上漲,販運商往往可以相對低價格成交而獲得很高的利潤。如一個農民提供的例子:曾以27000/ 0.1公頃的價格賣出(當時販運商的購買行情約20000/ 0.1 公頃),結果該販運商淨賺50000/ 0.1 公頃以上!這種情形屢見不鮮,雖然農民也知道:販運商來交易時,通常是價格會漲時。但農民之所以願意與販運商交易而不再等待一週自己採收參加共同運銷的原因是:農民無法預測一週後的實際供應量與價格,而且共同運銷價格極不穩定、常會有不合理的低價,即使供不應求時,有可能30/公斤的高價,但也可能是低於10/公斤的不合理低價!因此,當販運商來交易時,大多數農民通常會賣,但有些農民是無論如何都不賣給販運商而只願意參加共同運銷、賭看看。也就是說,由於共同運銷價格決定不公平,農民參加共同運銷的價格風險太大,農民傾向與販運商交易以降低價格風險,而這也是販運商能夠以較低價格購買的主要原因!由於販運商是依據採收時的預期價格調整購買數量,當價格會高漲時,大部分的貨源已被販運商收購了,販運商享受了大部分之生產面積減少、供應量減少、價格上漲的好處;而當價格低落時,農民獨自承受供應過量的惡果!

4.3.2.販運商之銷售

    這兩種販運商之所以能在共同運銷農民團體已普遍設立的情況下仍能繼續做生意、甚至能以較高價格收購,最重要的原因是共同運銷幾乎只銷售一市、二市且價格決定不公平;相對地,販運商的銷售出路都非常廣闊,每個販運商都有很多固定的零批商客戶、與客戶的關係密切,也可能是親友或合夥關係,而且販運商的出售價格都會高於共同運銷價格!即使有些販運商也經常性參加一市、二市的拍賣交易,因派有駐在員或與拍賣員關係良好而能得到比農民高的拍賣價格!由於每個販運商都有許多零批商客戶且關係密切,對於供需情勢很了解,進貨量已依自己的可能銷售量調整,供應的數量、品質穩定,分級包裝切合個別客戶的需要,且在供不應求時零批商得依賴販運商供貨(如果此時零批商臨時向其他販運商進貨,將是價格相對很高或被拒絕)等因素,無論販運商與零批商之間是供貨前談定價格或屬行口委賣性質,其成交價格都會使販運商有利潤且高於農民參加共同運銷的價格!其間差額依供需情勢而不同,當共同運銷價格15/公斤時,販運商出售價格可能是35/公斤。即使是包心白菜生產過剩,共同運銷價格是0-3/公斤,販運商賣得的價格都會是4-5/公斤、仍有少許利潤,但此時販運商也可能得犁掉部份契作或買青的蔬菜。而經常參加拍賣交易的販運商(無論是否以共同運銷名義供應)因還有其他銷售客戶,又有駐在員或拍賣員協助關照其拍賣價格,不會有不合行情的低價,所賣得的價格會較農民參加共同運銷的價格高!但不常參加拍賣交易的包心白菜販運商在因氣候因素以致採收量大於銷售量的情況下參加拍賣交易,則同樣是會被壓低價格!

    販運商的出售價格會受到整體供需情勢影響,但在某個程度內個別販運商可以決定價格,供應不同零批市場之零批商的價格也可能不同,由於共同運銷價格通常偏低,以賣給一市、二市與環南市場之零批商的價格最低,但仍會高於共同運銷價格!一般而言,供應充足時販運商的抬價能力弱、利潤率低;供應不足時很能哄抬價格、利潤率高!在漲價前會減少銷售量,待價格高漲後才大量銷售以擴大利潤!

4.4. 產地批發市場

   第一區的該產地批發市場其實是以零批為主的市場,交易時間以下午為主(但早上10點後就有農民來此銷售蔬菜以利零售商下午在消費地販賣),賣者有當地農民與來自各地的販運商,當時生產的各種蔬菜都有販賣、蔬菜多係早上採收,較消費地隔天清晨之拍賣、零批蔬菜的新鮮度佳!農民以販賣水菜為主,蔬菜必得經過清洗、綁成小束,每九小束再綁成一大捆,重約3公斤,故只適合賣給零售商。販運商販賣的蔬菜以紙箱或軟竹簍包裝,重約20-30公斤;有些販運商也販賣水菜,但不經過清洗、以紙箱包裝,銷售對象較具彈性,與農民的客戶有所區隔!而買者以來自各地規模較大的零售商為主,超市PC場、「直銷」農民團體也會來採購,但只有少數的零批商會到此採購!買者的主要特性是需要的品項眾多而每一品項的需要量介於一般零售商與零批商之間,亦即,其需要的數量夠大不願意向當地零批商購買,但又不足以直接向各產地販運商進貨,故到此批發市場向販運商或農民購買所需各品項的數量與適合的品質,進而也與賣者建立經常性的交易關係以利掌握貨源;又買者是自己開車來批貨,故運費較低!

    販運商在此販賣蔬菜得繳交月租金,配有固定攤位,沒有攤位的販運商無法進入;農民每次前來交易在進入市場前得繳交市場管理費,金額通常低於交易值的3%,在固定區域內擺設攤位。有攤位的販運商與當地農民都可以自由進入、自行決定供應量,沒有貨源調配與進貨量統計工作,而且與買者的交易都是以個別議價,交易價格既不透明化也相當混亂,故該市場每天發佈之統計報表的內容必是造假,如1993年的年報資料中該市場的販運商供應比例只有10%及各種蔬菜的價格都低於一市、二市是絕對錯誤的(1993年台灣地區農產品批發市場年報:98-99&112-235)!

    此一市場的販運商賣者同樣具有「經營品項有專業性,可以相當程度地準確估計該品項短期內的整體供需情勢,貨源掌握能力強,供應的數量、品質穩定,銷售客戶多、與客戶關係密切」等販運商基本特性。大部分販運商賣者是以此市場為主要銷售市場,而有些則另有銷售路線,將在此市場銷售的剩貨供應給消費地零批商。販運商是每天前來販賣蔬菜,與這個市場的買者相當熟識,故每天的銷售量很大!且對整體供需情勢與這個市場的供需特性相當了解,能夠預估自己的銷售量以決定供應量,較不會有銷售不完的困難,也相當程度地能堅持價格!但出售價格之決定因素相當複雜,不僅會考慮整體供需情勢與當日該市場的供需情形,也會視個別買者特性(固定客戶與否、購買數量、品質)而以不同的價格出售,故實際出售價格很混亂,但必定是販運商享有利潤的價格。在供應過剩時,販運商會請眾多熟識的客戶幫忙多銷售或銷往消費地零批商,甚至參加共同運銷!當供應不足時,則哄抬價格,但會以較優惠的價格出售給熟識的客戶並代為籌措貨源!無論如何,販運商賣者的出售價格必相當額度地高於共同運銷價格,否則參加共同運銷就好了!

    經常在此一市場出售蔬菜的農民也會因與買者熟識而在銷售上享有好處,甚至發展出預約交易,每當有蔬菜要採收時就與熟客戶聯繫,以略高於行情的價格成交(但在高價期以略低於行情的價格成交),再依預約量採收蔬菜。由於非專業農民或有參加共同運銷、銷售代採的專業農民也都有可能到此一市場販賣蔬菜,故供應量很不穩定,而買者的人數與購買量也不固定,故成交價格與數量都很不穩定!因販賣的蔬菜之採收工作需要勞力大,且既供應到這個市場就得賣出、無法臨時銷往其他運銷管道,故農民都以小數量(通常不及300公斤)進入市場,以免賣不出去而丟棄,也不會被買者以其貨量多為理由強行殺價!正因為農民都是以少量供應,即使是供應充裕,雖然成交價格會下跌,但農民通常會堅守價格,17:00後才會以更低價出售!一般而言,成交價格比代採收購價格高很多。如代採價格5-7/公斤時,這個市場成交價格約是13/公斤;而在高價期,農民就很能夠提高出售價格,如代採價格為40/公斤,這個市場成交價格可能是80/公斤。

4.5.共同運銷

    輔導共同運銷是政府在蔬菜運銷上最重要的措施!政府宣稱共同運銷可以「提高農產品價格,減少中間商剝削,進而提高農民所得」,也能提高批發市場拍賣率、避免中間商操縱價格,故極力增加辦理共同運銷的農民團體數目,並給予共同運銷數量大的農民團體許多補助,以促進共同運銷數量成長;但因批發市場管理上的問題與拍賣價格決定不公平繼續存在,實際上沒有上述效果!

a、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只是配合政策、將產地蔬菜運往消費地批發市場參加拍賣而已!無論是社員或非社員、農民或販運商、任何蔬菜品項、品質、數量,只要依規定以紙箱包裝(包裝重量通常是20-30公斤)都可以參加,農民團體不作任何約束。參加者得負擔運費及紙箱費(約2.2/公斤),並繳交交易值6.5%(其中的4%為基層農民團體的手續費,1%為上級農民團體的手續費,1.5%為市場管理費),而蔬菜價格是任由拍賣交易決定!故共同運銷實際上只是「共同運輸」而已,沒有合作運銷的內涵!

b、共同運銷有一市、二市、三重市、高雄市、台中市、桃園市、鳳山市、屏東市、基隆市批發市場等9 個銷售市場,除了一市、二市交易數量大、拍賣率較高外,三重市場蔬菜交易量小,而其它6個市場皆因「供銷一體」以致共同運銷可供應的數量小,故共同運銷蔬菜幾乎只能銷售一市、二市,1993年有93%的共同運銷蔬菜是供應到這兩個市場。但農民團體眾多(240個),一市、二市又沒有貨源管制工作,將各產地參加共同運銷蔬菜都集中到這兩個市場就很容易造成過量供應而成交價格低落,而且由於拍賣交易價格決定充斥弊端(見5.2),故拍賣價格極不穩定而常是偏低,不僅同一天相同品質的同一種蔬菜可能賣得多種差異很大的價格、品質好的價格可能低比於品質差的,相鄰兩天的價格也可能差異很大,在供不應求時相鄰兩天的價格可能由50/公斤降為5/公斤,甚至是殘貨,非常不合理、完全沒有保障!在這樣的條件下,代採與現貨交易的販運商只要以稍高的價格收購蔬菜就足以掌握貨源,期約交易的販運商也可以穩定的低價購買蔬菜,而農民通常是不得已才參加共同運銷,故共同運銷貨源之品項、品質、數量都很不穩定。當蔬菜供應充裕時,代採、販運商購買比重降低,共同運銷數量就大增;當蔬菜供應不足時,代採、販運商購買比重提高,共同運銷數量就大減、市場佔有率大為降低,而中間商很能夠哄抬價格!

c、雖然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明列:批發市場供應人可以設定最低成交價格,但因蔬菜具易腐性,批發市場也沒有冷藏蔬菜,實際上農民參加共同運銷無法設定最低成交價格,只有任由拍賣交易決定價格!又眾多農民團體依賴一市、二市銷售蔬菜,農民團體在生產上、運銷上都沒有集體行動,故即使市場佔有率高達50%也無力要求改善交易公平性!

d、政府雖聲稱為保障農民利益而實施夏季蔬菜契作保價運銷計畫,但實際上該計畫只提供契約蔬菜部份的價格補貼、無法補足農民在拍賣交易中受到不合理壓低價格的損失,故高價時農民即使有蔬菜也不願意供應;而低價時契約蔬菜得到補貼的機會較大、但變數很大,如果獲得充分的價差補貼,實得價格可能會高於當時代採、販運商的收購價格,甚至高於零批商的進貨價格,但第二區的契約蔬菜配額卻多為經常以共同運銷名義參加拍賣交易的販運商享用,只有少數配額分配給經常參加共同運銷的農民(見5.2.3);而第一區契約蔬菜的配額則全由經常參加共同運銷的農民享用!

因此,政府只極力輔導共同運銷數量成長,而沒有改革批發市場的管理及促進拍賣交易公平性,不僅不能提高農民所得,反而會整體性壓低農民價格,在蔬菜供應不足時也無法抑制中間商哄抬價格!

    那麼,共同運銷數量為何會成長呢?主要原因政府給予辦理共同運銷數量大的農民團體許多補助,故無論第一區或第二區都增加許多辦理共同運銷的農民團體,而且許多第二區的販運商貨源改以共同運銷名義參加拍賣!這些販運商因有駐在員或拍賣員為其關照拍賣價格,故不會被不合理壓低價格,改變為以共同運銷名義供應同樣能賣得合理的價格,而且能獲得許多額外的補助!而當農民團體普遍設立後,農民參加共同運銷的可能性就增加。各地農民參加共同運銷的共同因素是:

代採、販運商收購品質好的蔬菜之數量較多,故品質較差的蔬菜通常只好參加共同運銷。

蔬菜經常是供應充裕,而此時代採、販運商收購比重降低,而蔬菜成熟後必得採收,又農民認為「食物不應丟棄」,故只好參加共同運銷,即使很可能成為殘貨!

參加共同運銷的蔬菜的件數沒有要求,農民可以家工採收即可。

經常參加共同運銷的農民可以透過農民團體得到一些補助,也會被允許以契約蔬菜供應(第二區農民的機會較少),當蔬菜供應充裕時,獲得補貼的機會大,實得價格很可能高於當時代採、販運商收購價格。

此外,第二區生產期約交易蔬菜的農民如果不願意接受販運商的相對低價或願意參加共同運銷賭看看而不願賣給販運商,待蔬菜成熟時就只有參加共同運銷。而第一區農民參加共同運銷的特有原因有:

如果農民剩餘未採收數量為750公斤,而代採收購的總數量為600公斤,為了作業方便,農民會全部採收,其餘150公斤參加共同運銷!

無法搬動重達100公斤蔬菜貨件的年老農民傾向參加共同運銷,這個趨勢越來越明顯。

不願意在蔬菜供應充裕時向代採請求多收購的農民傾向參加共同運銷!

非專業水菜農民傾向參加共同運銷!

    農民團體是否可以在批發市場之外,與販運商競爭,直接供應零批商呢?在目前的條件下,這是不可能的。其原因是:

I、目前農民團體並不是真正的農民團體,社員在生產上、運銷上都沒有集體行動,其貨源之品項、品質、數量都不穩定。這樣的體質無法與販運商競爭,也不符零批商經營上的需要,而時有時無地供應行口性質的零批商,價格會被壓低。

II、各零批商都有相當固定的供貨來源,如果農民團體要爭取客戶時,會引來原供應的販運商低價競爭、甚至暴力相向。

III、農民團體領導人與零批商個別議價所決定的價格沒有公信力,容易導致舞弊,尤其蔬菜價格變動是這麼大。

IV、直接供應零批商有被倒帳的危機。.

V、政府不鼓勵,直接供應零批商的運銷數量不能作為申請補助的依據。

因此,共同運銷無法如代採販運商直接賣給零批商,雖然出售價格會較高且較穩定,而只有依賴一市、二市拍賣交易,接受承銷人的「剝削」,也無力於要求市場當局改善。

 

[1] 雖然本區也有幾個果菜市場,但其銷售對象為當地零售商,本研究不加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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